2024-11-18 18:04 点击次数:72
11月1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浙商证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个别项目存在保荐工作独立性不足,未有效督促发行人如实披露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履职不到位,立项环节对项目重要风险点关注不足,内核环节未充分关注项目组对内核委员问题答复的事实依据等情况;个别项目保荐费用收取过低,存在收费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的不正当竞争情形。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九项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九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同时还披露了对李婧晖、王一鸣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发现,上述两位保代在保荐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部分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未有效督促星星冷链如实披露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工作独立性不足。